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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vip太阳集团官网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7 作者:

为提高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民委、国家教育部、湖北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太阳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校园生活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公共信息化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条学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统筹、注重应用”的原则,强化安全实用和开放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三条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须遵守太阳官网信息化数据管理、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校园网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

第二章 项目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具体承担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采用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各项目应设系统管理员,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系统的管理、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遴选

(一)按照每年校内预算申报时间,各建设单位向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未来三年信息化建设需求和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前须完成可行性论证。涉及多部门共性需求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申报。

(二)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立项遴选,入选项目纳入学校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实施

(一)项目立项后,相关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采购,项目合同中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行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如发生项目变更的,应及时向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

(三)自立项之日起,针对建设严重逾期、未按实施计划进行且未提交变更申请的项目,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后,收回该项目建设经费,调整支持本年度其他建设迫切的信息化项目。

(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应用项目的宣传推广,包括用户培训、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安排专人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将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材料的电子档和纸质档报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验收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实施,并提交初验报告;竣工验收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

(二)项目试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验收意见进行及时整改。

第九条项目绩效评价

(一)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二)通过竣工验收且运行三个月以上的信息化应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向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三)评价结果位于前百分之二十的信息化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学校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四章 学校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条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为校内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积极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并有突出成效的人员。

第十一条评选工作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或个人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制度完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委、教育部、湖北省和学校有关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员配置到位,应用效果显著。

(二)按时完成上级和学校信息化工作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能紧紧围绕学校信息化建设实际开展信息化工作。

(三)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检查、防护和隐患整改,严格执行安全运维规范;对安全漏洞整改积极主动,全年无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学效益,敢于创新,为师生提供服务;积极配合学校统一身份认证集成、数据集成、信息系统集成以及智慧校园等方面的建设。

第十三条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爱岗敬业,熟悉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情况,与实际业务相结合,承担或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效果显著。

(二)具有较强的网络安全责任意识,积极落实网络与信息化安全防范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

(三)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学校智慧校园建设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

(一)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学校每年从申报单位中评选考核结果为前百分之三十的单位为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评优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

(二)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学校每年从申报个人中评选考核结果为前百分之三十的人员为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评优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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