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传资源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满足了财产成立的基本条件。由于遗传资源与传统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遗传资源作为一种新型价值尚不能被已有类型化财产所囊括,它是一种新型财产。不过,遗传资源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直接型塑其财产权利。遗传资源财产价值转化为权利是基于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遗传资源的利用并不受制于物质材料,只能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授予独占性权利才能实现其财产价值。根据权利束原理,这种支配权不是单一的一项权利,而是多项子权利的组合,每项子权利就是针对客体特定使用方式而形成的特定利益,这些子权利之间相互独立、内容各异,但同时又概括统一在一个权利名义之下,成为一个有序的集合体。 【关键词】新型财产;惠益分配;权利束;权利构造; 原文刊发于《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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